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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3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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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第4條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所…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第5-1條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第6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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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