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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 第6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6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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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第5-1條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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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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