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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 第9條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9條
第 四 章 選舉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不經本辦法
第七條
及
第八條
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
「選舉」的其他條文
第8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
第10條
選舉完畢後,應將每位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公告之。
← 第8條
看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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