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 第9條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9條

第 四 章 選舉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

「選舉」的其他條文

第8條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第10條選舉完畢後,應將每位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公告之。
← 第8條看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