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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4條

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依各組應選名額,由得票數較多者依序當選,並應有候補當選名額,每組一至五名,依其獲票數之高低,排定其候補順序。 如獲相同票數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者,其當選或候補順序應由議長決定之。 聘任評議員之選舉未於院士會議開會期間舉行者,得以無記名之通信投票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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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評議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屆評議會之聘任評議員,依本院組織法第七及第十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第3條評議會應於本屆評議員任滿前五個月,組設下屆評議員提名委員會辦理各組候選人提名,並通知各組院士…第5條聘任評議員選出後,應即由議長徵詢當選人之就任意願,如無意或不能就任者,其當選席次應經議長之核…第6條聘任評議員之當選人,由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第7條評議員在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應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由評議會補選之。但於每屆評議會首次集會前…第8條本辦法得以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到會評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表決修正之。第9條本辦法自本院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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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