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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2條

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名額至多四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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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