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 第3條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四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工…
← 第2條看 中央研究院院士選舉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