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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
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裁併者。 四、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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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的其他條文

第9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設立機關: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第11條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第12條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命令定之者,其設立、調整及裁撤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機關之設立或裁撤:由上…第13條一級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評鑑,作為機關設立、調整或裁撤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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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