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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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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命令定之者,其設立、調整及裁撤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關之設立或裁撤: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級機關核定。 二、機關之調整:由本機關擬案,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一級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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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的其他條文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設立機關: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
第10條
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第11條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法律定之者,其設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一級機關:逕行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第13條
一級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評鑑,作為機關設立、調整或裁撤之依據。
← 第11條
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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