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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6條

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 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報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或得視同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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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