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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5條

第 七 章 附則
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函送立法院審議。 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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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第37條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第38條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準用之。第39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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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