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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4條

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處、室,每單位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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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