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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17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之規劃事項。 二、教職員任免、遷調、晉升及資格審查之擬辦事項。 三、教師解聘、停聘及資格審查之擬辦事項。 四、教職員勳獎章之請領、考績(成)及其他獎懲案件之辦理事項。 五、教職員待遇、互助、福利、退休、資遣、撫卹與保險等擬辦及審查事項。 六、教職員訓練、進修、考察等有關事項。 七、教職員之差假、勤惰之管理及教職員(工)出國探親、觀光案件之審核事項。 八、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人事資料之建立、管理及有關證件之核發事項。 十、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新進教職員工之身家調查資料處理事項。 十三、校園政風之端正及貪瀆不法之預防事項。 十四、違法失職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十六、校園安全防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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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