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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單位處理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 二、關於法案之草擬、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核定循序辦理。 三、對於上級機關公(發)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 四、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應通知其參加,並將會議紀錄陳核後,分送有關單位。 五、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應先請示原則,會議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席聲明保留,返校請示後,再為答復,並將會議情形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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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