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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選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選舉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選舉業務提出興革方案,經本會採行獲致重大成效。 三、對選舉問題之研究發展,具有特殊價值或重大貢獻。 四、擔任選舉委員會委員或監察小組委員合計年資達二十五年以上,對選舉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選舉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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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