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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6條

本獎章依下列方式接受推薦: 一、本會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二、本會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由有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選舉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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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選舉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選舉業務之推展,具有重…第3條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不得以同一…第4條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頒給本獎章: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第5條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格式如附表二。第7條本獎章之頒給,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公開頒給之。第8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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