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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 三、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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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