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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配合完成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及專款專用。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 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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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