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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2條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會計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並可隨時列印備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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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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