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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記帳憑證張數,由代表財團法人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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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