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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6條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第 四 章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格式,應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第七條
規定之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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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及財務報告」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會計科目應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訂定,具特殊業務需要者,得另予…
第17條
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揭露:一、淨值或基金結構之…
←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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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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