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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揭露: 一、淨值或基金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業務規模或政策之重大變動。 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六、重大災害之損失。 七、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八、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九、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件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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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