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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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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所稱本行人員,指總裁、副總裁及下列人員: 一、本行職員:指本行依本法、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任(派)用之人員。 二、聘用人員:指本行依本準則以契約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三、駐衛警察:指本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駐衛警察。 四、本行工員:指本行僱用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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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
本行職員在本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二十五…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準則依中央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人事管理,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就總裁、副總裁之任免、俸給、退職及撫卹有特…
第4條
本行各級職務,除總裁、副總裁、局長及處長外,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
第5條
本行為審議年度陞遷、考核及其他重要人事管理事項,組成人事評審考核會;其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自…
← 第2條
看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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