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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53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行職員對於本行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本行職員因本行對其依本準則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本行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本行職員對於本行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於該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詳敘理由,檢同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復核。 復核有理由者,本行應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撤銷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之全部或一部,並得另為管理措施或處置。但不得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管理措施或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應維持原管理措施或處置: 一、復核無理由。 二、原管理措施或處置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 三、原管理措施或處置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申請復核者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管理措施或處置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本行對復核事件,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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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2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執行公務所致(以下簡稱因公傷…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1條本行為辦理本準則所定之人事管理事項,得運用本行既有人員與設施,辦理本行人員存款。第52條本行為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得辦理本行職員之訓練及進修;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第54條本行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年度預算員額百分之十五;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照本…第55條本行駐衛警察之設置管理,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並得比照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第56條本行工員之管理,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57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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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