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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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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56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行工員之管理,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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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1條
本行為辦理本準則所定之人事管理事項,得運用本行既有人員與設施,辦理本行人員存款。
第52條
本行為促進人力資源發展,得辦理本行職員之訓練及進修;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第53條
本行職員對於本行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該行政處分達到之次…
第54條
本行為應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年度預算員額百分之十五;其人事管理事項,得比照本…
第55條
本行駐衛警察之設置管理,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並得比照本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
第57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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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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