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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1條

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為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 (以 下簡稱合作金庫) ,對台灣地區基層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檢查,特訂定本辦 法。 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委託本行之檢查,其受檢單位為台灣地 區基層金融機構者亦適用之。 本辦法所稱基層金融機構,指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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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