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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2條

合作金庫受託檢查台灣地區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應專設檢查單位負責辦理 。並訂定檢查辦法報由中央銀行會商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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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