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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4條

合作金庫對每一基層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為原則,對業務經營失常 者,應每三個月至六個月追縱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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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