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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5條

合作金庫派員執行檢查業務時,應根據本委託辦法頒發檢查證。檢查證之 頒發及使用辦法,由合作金庫商承中央銀行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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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