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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 第6條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第6條
合作金庫除參酌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報告,作為其對基層金融機構融通 資金及輔導業務之依據外,應於檢查完畢一個月內,檢具檢查報告,並簽 註處理意見,函送中央銀行、財政部、受檢單位及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 單位有重大違法事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 財政部即時處理,並分送省政府財政廳或市政府財政局;若為農漁會信用 部,則分別增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省政府農林廳或市政府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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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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