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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2條

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一、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 二、僱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僱用人員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或其他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兩廠報本行核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兩廠人員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為其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但基於技術及經驗傳承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任職後,得延後其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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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