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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符合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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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