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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規範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或兼職的行為,以避免利益衝突,確保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誠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26・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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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兩廠人員)。 兩廠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兩廠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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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兩廠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行或兩廠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非屬前項經本行或兩廠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比照本法
第十四條
及
第十五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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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兩廠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兩廠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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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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