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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4條

兩廠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兩廠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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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對…第3條兩廠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行或兩廠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行或兩廠指派者,…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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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