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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 第3條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3條
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之二
第一項規定,就增僱該等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百分之一百自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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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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