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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 第2條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層員工:指全時工時員工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六十五歲以上部分工時員工按月計酬之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或按日(時)計酬薪資未逾一定金額,且與中小企業簽訂不定期契約之本國籍員工。 二、經常性薪資:指按月給付之本薪、固定額度之津貼及獎金;如以實物方式給付,應按實價折值計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之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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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增僱二十四歲以下或六十五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
第4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
第5條
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一、提供之增僱工作機會…
第6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
第7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中小企業,適用加成減除優惠之薪資費用支出應扣除政府補…
第8條
中小企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加成減除之薪資金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依所得稅法有關逃…
第9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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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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