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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4條

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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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與保證」的其他條文

第13條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第15條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專案性、緊急性融資或配合企業…第16條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一、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二…第17條第十五條所稱緊急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所提供之左列融資:一、重大經濟變故期間,產銷週轉貸款。…第18條第十五條所稱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係指對中小企業所提供之左列貸款:一、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第19條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前三條之貸款或保證者,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撥款參與貸款或保證;其比…第20條對經營管理、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繳清應納稅捐之中小企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第21條中小企業因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舉辦之建設,而業務受到影響或有遷移必要者,…第22條中小企業因天災而受重大損害時,主管機關應協調財政機關辦理稅捐減免或其他救助。第23條為防止中小企業受業務往來企業倒閉之牽累而發生連鎖倒閉,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產業同業公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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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