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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9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水準,得委託技術機構或聘請專家,為各行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技術,提供指導與服務。 前項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移轉,得由主管機關酌收成本費用;必要時,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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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