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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0條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主管機關得與適當之技術研究機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提供研究、試驗、開發技術、產品及服務之機構或場所。 中小企業得支付費用,申請利用前項機構或場所之設備,從事試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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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