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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8條

第 五 章 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公告採購、公共工程或委託研究發展工作者,應依實際需要,建立供應廠商或投標廠商之中小企業資格及登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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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的其他條文

第37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或興辦公共工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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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