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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附則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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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第17條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第18條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第19條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第2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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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