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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7條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請各機關補助者,應由各該計畫主辦機關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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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