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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8條

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於送達行政院後,即交由主計總處彙核整理;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得退回該主管機關重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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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