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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21條

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第一項先期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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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