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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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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5條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遵照本年度施政方針,並依照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第6條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及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第7條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屬下列各款之計畫或項目者,並應依規定辦理及陳報主管機關…第8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計畫或項目,應予審核,並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第10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第11條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會同主管機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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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