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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編製及審核
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及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 一、應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相關幕僚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主計總處所定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辦理。 三、有關投資事項之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並依本年度之分配額編列本年度預算。 四、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核准辦理補辦預算之項目,補辦預算時,應於其預算書列明計畫內容及預算金額。 五、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者,應併入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六、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該被投資事業應編製分預算,並併入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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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籌劃、編製及審核」的其他條文

第4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第5條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遵照本年度施政方針,並依照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第7條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屬下列各款之計畫或項目者,並應依規定辦理及陳報主管機關…第8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第9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計畫或項目,應予審核,並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第10條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第11條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會同主管機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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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