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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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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