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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第5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5條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審酌下列事項為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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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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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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