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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廣告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電臺獎:由無線廣播事業報名。參賽專業頻道獎者,以民營無線廣播事業為限。 三、研究發展獎及特別獎:由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無線廣播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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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