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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 第3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2條
第 六 章 附則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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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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