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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附則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總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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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2條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第33條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第34條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第35條外交部、國防部及僑務委員會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第3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本年度總預算公布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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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